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马艳舟同志为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马艳舟同志为咸宁市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委咸发干〔2025〕122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由马艳舟同志代理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