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马艳舟同志为咸宁市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委咸发干〔2025〕122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由马艳舟同志代理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