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复兴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复兴同志的辞职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决定:
接受刘复兴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