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复兴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复兴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复兴同志的辞职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决定:

接受刘复兴同志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金崇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