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电视“套娃”的烦恼
观看电视机时
你有没有这样的烦恼呢?
机顶盒要等半天才能开机
电视开机便是广告
找不到电视直播频道
稍不注意
就会出现会员注册、充值消费页面
有些内容只能观看几分钟
即使能观看,也是广告重重

于是
有的人注册了会员
但是会员也是分等级的
只有充值多、等级高
屏幕才是高清的
广告才能免弹窗

更有甚者
不同的电视台也会进行分区
看电影的未必能看电视剧
看电视剧的未必能看动画片
……
以此环环相扣
使得人们被迫消费、连环充值
时间一久
还会被电视剧“自动续费”
……

不得不感叹,如今,观看电视机,早已不是“开机、选台、观看”那么简单了。随着智能电视的发展和普及,海量网络资源让人们拥有了更多个性化选择的同时,也衍生了“套娃”收费现象。
所谓电视“套娃”收费,是指除了购买电视机或者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基础服务费之外,用户在购买付费频道、点播服务或其他增值服务时,还面临着收费项目多、收费花样层出不穷等问题。种种收费项目叠加,就像俄罗斯套娃一样,因此这种收费乱象,被称为电视“套娃”收费。
02| 国家专项整治
8月2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在京召开了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工作动员部署会。
广东、云南、吉林等地也都相继展开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问题,加强监管,以切实解决好群众诉求及相关问题,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
那么这种“套娃”现象,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规定呢?
03| 法条引据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消费者享有商品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据此,如果平台收费不透明,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商家利用信息差,诱导消费者消费,或者半诱导、半逼迫,则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面对这类情况,消费者要谨慎充值,并妥善留存证据,以便向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另外,我国法律禁止经营者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消费,不透明价格机制,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涉嫌违反《价格法》。

依据《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而对于经营者设置关闭标志不显著、需要多次点击才能关闭广告的,不仅影响用户体验,而且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是一种没有商业远见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利用“套娃”收费的霸王条款,变相向用户收费,是动摇消费者对商家和平台的信任的行为,更违背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电视机套娃层出不穷的现象本质上是平台没有对各自相互独立的模块资源实现共享互通。
除了进一步探索平台间资源互通的合作模式外,平台更应珍惜消费者的信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的权益。
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电视“套娃”现象,可以先与平台进行沟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所在省的专责整治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此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青少年普法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