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近期热点政策信息一览 2022-03-07 17:42 0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一起来看看主要内容吧! Q1 贷款 & 提取 ●因全市平均个贷率目前为68.3%,已降至预警线75%以下,解除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预警,全市恢复受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以我市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信息(户籍地、缴存地、购房地不一致时需分别查询)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贷款信息三者结合。 ● 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的实际,各营业部、办事处在受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时,必须做到购房地(贷款地)与户籍地或工作地相一致,全咸宁市统一为一个行政区域地,不再区分六个县市区;异地购房为申请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户籍的,必须是购房时间发生在户籍转移时间之后方可受理。 ●政府性拆迁行为(棚改房)货币补偿或以房还房的,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统一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 Q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 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申请把公积金账户转入灵活就业户期间,住房公积金未间断缴存,之前缴存记录计算为连续缴存时间。 ●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供的养老保险证明必须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Q3 征信认定标准 ● 凡是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贷款。 1、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止付、冻结”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 凡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3、2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 4、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 ● 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可以贷款。 1、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并结清的,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有逾期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提供对应银行(或负责助学贷款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源:咸宁公积金 (编辑 王辰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