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
业主们本来一致赞成
一楼的住户却临时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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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民法典为您撑腰
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初建成的小区,小区8号楼一共20户业主,年龄超过60岁的业主占比超过一半。2018年11月,在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协调下,8号楼全体20户业主达成了加装电梯的初步意向,一楼业主老李也表示同意。之后8号楼的业主在征询表上签字同意加装电梯,除4户弃权外,均同意无反对票,老李亦签字表示同意。
2019年5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在本小区条件成熟的单元楼分阶段实施加装电梯。一个月后,8号楼业主在新增电梯投资费用、运行费用、维保费分摊协议上签字。随后,经过公示、许可等程序,8号楼正式开始加装电梯施工。
然而,2019年12月,电梯施工开始后,一楼业主老李突然反悔,通过剪断电线等方式阻挠施工,工程被迫停止。停工后,居委会、楼上邻居纷纷找老李协商,但老李始终反对加装电梯。无奈之下,8号楼其他业主集体诉讼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李排除妨碍,使施工方继续完成加装电梯工程。
法庭上,8号楼其他业主表示,业主们自筹资金为居住的楼房增设电梯,手续合法合规,而且老李也签字同意了,但到了施工阶段老李却反悔并阻挠施工继续,导致一年半时间过去,加装电梯工程始终无法继续。被告老李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老李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在电梯安装初步意向表及征询表上签字,表明对8号楼加装电梯事宜是同意的。现老李反悔并实施阻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8号楼其他业主要求老李排除妨碍,依法应予支持。
老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缺席判决,被告老李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碍,使施工方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央视一套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