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樊瑞 通讯员 佘华泽 刘静雅)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今天(4月19日),咸宁市地方金融作局发布“非法集资”第二个真实案例,希望以此警醒人民群众时刻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钱袋子”安全。
号称委托理财,实为非法集资
成立投资公司,打着委托理财的幌子,以月息1.2%-1.5%为饵,诱惑群众投入资金,其实却做起了转贷生意,最终资金无法收回,参与人损失惨重……
沈某系河南省洛阳人,2012年11月28日,沈某与丁某在谷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湖北谷城信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农业、工业、商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房产咨询等等。丁某系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沈某任监事。
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沈某实际负责信得利的经营管理,通过该公司单位业务人员及广告宣传屏等宣传方式,承诺1.2%-1.5%月利率,先后向谷城县城关镇、冷集镇等地居民杨某、邓某等16人吸收存款共计300余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59.8075万元,归还本金30.6929万元,转让给他人公司债权10万元。该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高利率转借给他人后无法收回。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湖北谷城信得利投资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超过经营范围,以委托理财支付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事金融活动,其行为已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沈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决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单位湖北谷城信得利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301.5万元,除已支付给参与人的本金、利息、转让债权外,余款200余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参与人。
温馨提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第三方理财类非法集资事件。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带有“财富”“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字眼的公司,虚构投资理财或借贷项目,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待资金到手后,不法分子或挪作他用,或挥霍,或携款潜逃,最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要规避此类非法集资陷阱,关键要把握以下三点:
(1)核实公司资质,公司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许可证;
(2)核实项目真假,确认公司推介项目的真实性,最好能实地考察;
(3)抵制高息诱惑,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要相信所谓的“保本”“无风险”“高收益低风险”。
(见习编辑 雷申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