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晓武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晓武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晓武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决定,接受张晓武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张晓武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编辑 彭秀芬 编审 俞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