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不可忽视!

项目发包、转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发包、承包各方必须履行什么法定职责?建筑工地上所有工人都能进行高空作业吗?今天的法治热线,小编带您了解建筑项目领域的“安全生产”...


市安办(市安监局)组织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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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安监局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日前,市安监局走进电台《法治热线》,节目中,嘉宾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解析。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汪洋





案例:

2016年11月25日,咸宁高新区青龙路与书台街交汇处以东40米至以西160米共约200米路段,中建七局咸宁项目部建设工地上,利用水码对正在进行的压力污水管道预埋工地进行了单向围挡封闭施工。劳务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安排完成了该路段近200米的压力污水管道热熔焊接,准备进行管道预埋。根据施工方案要求,管道预埋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组织完成该处管道东侧堵头热熔焊接,西侧打压法兰盘焊接后,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水压试验,临时聘请了流动补胎店主携带空压机等设备进行气压试验。
26日14点,劳务施工队再次叫来临时聘请了流动补胎店主继续打压。到20点左右,管道表压升到1.18Mpa后停止打压。27日8点,劳务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到管道西侧查看压力情况,这时候显示表压1.17Mpa。8点50分左右,管道发生爆炸,西侧法兰盘飞出砸中1名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炸裂的管道残片飞出将1名过路群众腿部砸伤。


本案中,总承包单位、项目分承包单位及事故路段承包单位都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问题一:项目发包、转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生产经营项目发包、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法律上并无禁止,但发包、承包各方都必须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微信网友提问:自己父亲在工地上做工很辛苦,有时候会爬高,但是父亲其实是有一点畏高的,这样工地安排高空作业也不知道有没有安全保障?


答:高空作业之前,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取得高空作业上岗证。同时,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高空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作业过程中,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必须落实安全绳等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法治热线》播出时间:

FM88.1咸宁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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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