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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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本期普法内容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日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走进电台《法治热线》,通过电台开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普法宣传。咸宁市公共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贺新民以一个案例进行了解析。

图左主持人宇阳 图右贺新民
案例:阮某不主动回避案
2016年3月某公司网络通信相关服务供应商招标”挂网招标,之后咸宁本地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结果公示后,市公共资源局收到其中一个投标人的投诉,反映评委阮某在本次招标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市公共资源收到反映后对投诉书中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查该项目的评委阮某的妻子石某是其中一个投标人的公司中层干部,石某在看到投标人名单后,明知自己与其中一个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却未主动提出回避,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的主体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形式是向监管部门书面递交投诉书。投诉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还需注意的是,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普法小贴士: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
(编辑 陈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