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鲁恩旺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鲁恩旺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鲁恩旺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决定,接受鲁恩旺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杨紫妮

二审:刘思祺

终审:汪洋